全面規范藥品經營企業長期停業、恢復經營行為
來源: | 日期: 2025年04月24日 | 制作: 周章云 | 新聞熱線: 0791-86849110
近日,省藥監局出臺《江西省藥品經營企業停業和恢復經營監督管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全面規范藥品經營企業長期停業、恢復經營行為。
《規定》要求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連鎖總部在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有效期內連續暫停藥品經營超過6個月的,必須于停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。企業如需恢復經營,應先做好內審驗證及校準等相關工作,并向屬地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藥品質量管理自查報告。經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經營。對在停業期間擅自經營或超過報告期限擅自恢復經營的,嚴格依法查處;企業未報告停業,或超過報告期限未注銷也未申請恢復經營的,按照企業處于正常經營狀態開展監督檢查,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置。 文/羅素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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